灵川县人民医院关于实施医药代表院内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
为进一步加强医药行业作风建设,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,规范医药代表的从业行为,严明行业纪律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《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(2021-2024年)》精神与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要求,现通知如下:
一、适用对象及范围
医院工作人员接待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、医用试剂生产经销单位从事宣传、推广人员(统称“医药代表”)的行为适用本通知。
本通知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、医用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等产品宣传、推广的工作人员(工程安装维修人员、投标人员、技术服务人员,以及提交采购票据合同等相关资料的销售代表除外)。
本通知所称医务工作人员主要指医院内与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、医用试剂使用、管理有关的人员。
二、接待预约
(一)预约申请
医药代表填写《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及记录表》、《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》(见附件)发送至灵川县人民医院电子邮箱(ws681120@126.com)进行来院预约登记。
(二)接待要求
按照“三定四有”(定时间、定地点、定人员,有预约、有记录、有流程、有承诺)的原则,严格遵守“九项准则”要求。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正常上班时间,接待人员不得少于3人,接待次数原则上不超过4次/每月。
三、接待审批
接待职能部门将预约表交审计科备案,3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接待,确定接待时间、地点、接待部门及人员。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、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,相关职能部门需征求分管部门负责领导意见后进行回复。
四、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:
(一)严禁未在医院进行备案登记的代表在院内从事任何形式的拜访活动。
(二)严禁未进行申请和审批在院内举行任何内容的拜访活动。
(三)严禁在院内进行医药产品推销或其他违规活动。
(四)严禁在医院门诊、病区(示范教室等除外)等诊疗场所进行院内拜访活动。
(五)严禁医药代表院内拜访活动中向医院工作人员提供赠送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、股权、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行为。
(六)严禁医药代表违规擅自进入医院重点部门、接触部门主管及相关工作人员。
五、监督和处置
(一)接受患者、职工和社会监督。举报电话:0773-6817895(灵川县卫生健康局医政股);0773-7965588(灵川县人民医院党办)。
(二)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接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,对违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,对造成不良后果的,根据医院有关奖惩制度给予处理。
(三)保卫科采取不定时实地、监控的方式进行巡查,在规定时间、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宣传、推广等违规行为及时驱赶,留存证据,24小时内向医院纪检监察室报备情况。
(四)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接待医药代表,经查实的,按照医院行风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。
(五)医药代表违反规定在院内开展违规活动,一经查实,属首次则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,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产品3个月;属再犯则将其列入我院医药代表黑名单,禁止其两年内在我院进行业务活动,并且医院将立即终止该企业所有产品中标(成交)或者配送资格,解除购销合同并由该企业及其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。
附件1: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及记录表
附件2: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
2024年3月8日